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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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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