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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3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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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