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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5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證登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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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