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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 第2條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2條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
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金。 前項所定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四、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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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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