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 第4條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第4條

初充雇員須年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並合於左列各款 之一者: 一、雇員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三、國民中學或經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而具有相當技藝,足以勝任者 。 曾任軍職士官以上人員於初充雇員時,得不受前項年齡之限制。但仍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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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