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 第7條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第7條

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其 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二級起薪;其為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三級起薪;具有委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自本薪 第四級起薪;曾充雇員者,仍支原薪,至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依雇員薪級薪點表支薪之人員,其薪級之換支,由銓 敘部訂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