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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考試規則 第6條

考試完竣後,舉辦考試機關,應將考試經過情形,連同考試及格人員清冊 等件,送請考選部備查。 前項清冊,由各機關依附式造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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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