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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受理各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事宜,應設立保送甄試委員會或納入招生委員會辦理,必要時得設立聯合保送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作業。 辦理招生作業時,應將甄試時間、地點、資格、錄取名額及類科別、成績計算標準、保送學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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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