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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 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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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