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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9條

各離島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轄內之機構辦理下列輔導事項: 一、提供開業獎勵資訊,並協助其申請獎勵與辦理開業及停業、歇業登記等事項。 二、實施輔導性查核。 三、提供衛生政策、法令之資訊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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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