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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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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