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 第34條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4條

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