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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規範了電信事業在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時需要繳納的費用,目的是為了規範電信事業的申請流程並提供審查所需的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6-27・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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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電信事業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衛星通信頻率核配: (一)新設衛星系統: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同一衛星系統同時申請衛星固定通信及衛星行動通信用途者,亦同。 (二)既有衛星系統新增頻率用途: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頻率或安裝場域,而未新增頻率用途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如有新增或變更頻段者,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頻率使用期限屆期依原核配頻率申請核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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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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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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