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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 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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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