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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9條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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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