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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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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第3條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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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