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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第28-2條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之實施計畫,依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的其他條文

第11條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及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第13條既有經營者及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計畫提報方式、提報期限、…第14條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第15條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時,得自行選擇合法之經營者,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第16條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前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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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