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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電信普及服務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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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普及服務(以下簡稱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第4條普及服務包括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普及服務,除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由行動寬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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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