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 第5條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
AI 白話解釋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的其他條文

第6條既有經營者應於普及服務實施年度(以下簡稱實施年度)前一年六月一日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直轄市、…第7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二、年度普及服務實…第8條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淨成本,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可避免成本…第9條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第10條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
← 第4條看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