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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 第1條
電信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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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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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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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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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
第8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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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
看 電信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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