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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授權訂定之相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相關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之電臺審驗項目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其電臺審驗可替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者,適用各該管理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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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