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本標準規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之申請、核准及許可證延期之規費收費標準,依據電信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7-23・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項規定繳交證照費。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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