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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之申請、核准及許可證延期之規費收費標準,依據電信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7-2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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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證照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證照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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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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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項規定繳交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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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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