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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27條

第 三 章 促進市場競爭 › 第 一 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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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第47條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的其他條文

第28條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一、具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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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