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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三 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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