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管理法
› 第76條
電信管理法 第7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電信事業違反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
第三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
第三十六條
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5條
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
第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