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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30條

電信線路,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費遷移: 一、私有土地供作道路用地,電信線路妨礙通行,經電信機構查勘受理申 請遷移者。 二、道路、鐵路以外之公有土地設有電信線路妨礙建築或影響公眾活動者 。 三、電信專用橋或附掛於道路、公路橋樑之電信線路,因橋樑改建或擴建 ,必須配合遷移者。 四、既設於公有道路兩側電信線路妨礙通行者。 五、電信線路妨礙水利地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者。 六、配合道路工程或交通安全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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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