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 第40條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40條

租用電信機構電桿附掛線路者,應以書面申請並附圖說,敘明左列事項: 一、線路兩端之通達單位名稱。 二、起訖地點。 三、電桿桿號及根數。 四、附掛線路種類、數量、規格及方法。 五、線路用途。 六、租用期限。 租用電桿附掛線路遇有申請事項變更時,應經電信機構同意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