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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電信事業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使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前項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經併入年度所提報之財務報表者,電信事業為前項申報時,得以該財務報表及其查核報告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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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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