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電信事業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使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前項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經併入年度所提報之財務報表者,電信事業為前項申報時,得以該財務報表及其查核報告書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