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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1條

輸配電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得視實際狀況暫時停止交易之進行,並應立即對外公告之。 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對外公告時,應即向電業管制機關通報,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提出處置規劃。 第一項事件結束後三十日內,輸配電業應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該事件影響及處置情形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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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