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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21條

輸配電業依本綱要擬具相關事項規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前項相關事項規定,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並提報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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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