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 第3條

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並以曾取得交 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或經濟部電動機車補助資格者為優先 。 二、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並以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設置電池交換系 統者為優先。 每家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以補助一個車型改裝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