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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12條

電動家禽屠宰場之設置環境: 一、場址:須遠離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區及產生灰塵、異味、毒物或其他 有礙衛生之場所。 二、水源:以能接用當地自來水為原則,如採用地下水者,須有符合本標 準規定之出水量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三、排水系統:場內應分別設置雨水及污水下水道排水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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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