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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電動家畜及家禽屠宰埸,其範圍如下: 一、農產品批發市埸附設之電動屠宰埸。 二、接受委託或自營屠宰畜禽之電動屠宰埸。 三、肉品加工廠附設之電動屠宰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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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