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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後,應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章。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黏貼於下管可明顯辨識處。 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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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