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第18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交通部對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稽查。 前項監督稽查有缺失之情形者,審驗機構應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委託。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