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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5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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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