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第7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者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應經審驗機構依車型規格差異性、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經審驗合格及核定規格後,檢具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