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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規則 第10條

電匠考驗合格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匠資格,並註銷其電匠考驗合 格證書。 參加電匠考驗者,於報名後發現與其資格規定不合或參加考驗時有舞弊行 為者,取消其參加考驗資格;已發證書者,撤銷其電匠資格,並註銷其電 匠考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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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