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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規則 第3條

電匠考驗分甲、乙兩種,以每年舉辦考驗一次為原則,如有必要,得舉行 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章,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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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