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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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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