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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外國承裝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時,承裝業負責人非本國籍人士,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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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