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第9條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下列人員,擔任裝設維修工作: 一、未符合前四條有關僱用資格規定之人員。但具有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