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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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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