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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提供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時,為使用者代墊款項。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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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