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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及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電子支付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 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四、有相當事證足認非使用者本人之申請、註冊或使用之異常行為者。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終止與使用者之契約時,應通報聯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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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