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第30條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