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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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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