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第48條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