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受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時,應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機構。但對於收受下列我國境內之交易款項,經確認交易真實性並留存紀錄者,非屬特約機構,不適用
第四條
至前條之規定: 一、電子發票獎金之領獎。 二、購買金融商品或服務依約定買回、贖回或分配收益等之收款。 三、薪資或報酬等所得之收款。 四、網路借貸平臺所撮合新臺幣金錢借貸之貸與或返還之收款。 五、銀行業放款業務撥貸之收款。 六、政府機關補助款發放或退稅費之收款。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