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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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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